| 境外投资企业核准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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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16 09:26 文章来源:福建省外经贸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根据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第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现将申请和核准境外企业的操作规程公告如下:
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种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指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一、审批权限:
1、我省企业到非热点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地区)设立非金融类境外企业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由省外经贸厅核准。
2、企业到未建交国家(地区)和热点国家(现指: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伊拉克)设立境外企业或机构,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核准。
二、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设立境外企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主体基本概况;(2)对外投资原因和目的;(3)设立境外企业情况: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中方、外方、现金、设备投资等)、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属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还应体现该企业年生产规模以及预计年带动出口规模的情况。
在市以下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申请书报市外经贸局外经科(处),由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申请书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处。
2、境外企业章程(代表处、办事处只报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3、福建省境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境外企业合同或协议(合资企业需提供);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使用现汇需提供);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必要时提供)。
以上材料报一式三份。
三、申请的核准:
境外企业核准,由省外经贸厅外经处负责具体办理。
1、我厅收到以上材料后,在5日内发传真到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征求意见。
2、我厅收到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经商处的办文时效现无法确定)同意的意见后,15天内办结核准批复件并寄出,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3、经商务部核准的项目,在收到批复件10日内办结转发通知并寄出。
四、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权利:
1、享受投资保护。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定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可以得到有效的投资保护和避免双重征税。同时,我国驻外经商处承担着对境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保护帮助的责任。
2、享受扶持政策。国家及福建省对各类企业到境外投资,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如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贴息和补贴政策、境外贸易网点扶持政策等。
3、可获得所在国政策的支持。根据相关规定,经中国政府正式核准的境外企业并在所在国正式设立的,经申请可获得所在国政策的支持。
4、可获得外汇支持。外汇管理局允许和保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用汇的需求。
5、可获得信息服务。国家商务部及福建省外经贸厅为支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均建立了信息网络和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和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服务。
6、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有权向国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在境外投资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等障碍情况,以获得政府的帮助和解决。
(二)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义务:
1、获得核准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须凭核准批复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2、境外企业在投资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处备案。
3、境外企业到投资地工作时,须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港澳企业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4、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必须按规定,于每年6月中旬上报年度境外企业统计资料,并参加境外企业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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